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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单位将勘察、设计平行招标的,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数额装饰装修工程外,招标单位不得将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设计、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
  依法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提倡由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一并承包。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依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征得发包方同意,可以按下列方式对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实施分包:
  (一)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某一专业或非主体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工程中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的施工任务和新建工程200万元以上、改建、扩建工程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报名)投标;
  (五)对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进行答疑,形成文字纪要;
  (八)投标单位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九)建立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
  (十)召开评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一)依法组织评标,选择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代理招标,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管理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并取得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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