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建〔199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理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和地方利益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搞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四条 地、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为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活动提供完善的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地专业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招标方式与范围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条件采取下列方式:
  (一)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不加数量限制,有意投标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二)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邀请5家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