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建〔1999〕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略)
附件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活动正常进行,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建筑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内投资20万元以上、规划区范围以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按《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眩管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