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具体实施由有土地审批权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所属的统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包方式统一办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建设用地的行政划拨费用为:
(一)征地补偿费(包括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包括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三)土地部门管理费;
(四)登记费。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小区级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单位筹资建设。允许项目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小区内开发建设一定比例的商品房,用于弥补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六、免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供水增容费、排污增容费、墙改费,减征50%的供电增容费和人防结建费。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以下8项因素构成:
(一)征地费用;
(二)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五)上述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八、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从严控制成本构成因素和销售利润。凡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其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由市(县)工作小组依据本规定予以审定,不得擅自提高售价。各市(县)人民政府可责成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发布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控制价格。
九、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和教师。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办法,严格界定销售对象,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