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宣布失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9〕17号 1999年2月24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管理体系,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供尖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微利住房。
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成立由自治区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作组),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各市(县)经济适用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落实及实施阶段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工作;核准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和指导价格。
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以下简称各市、县工作组),其具体职责是: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区工作组核准后实施;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审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和制定指导价格,报自治区工作组核准后实施;具体审定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