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强化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般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自治区重点扶持的优势骨干企业不得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低于5%。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年终考核兑现时,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投入比上年增加的部分,视同企业实现的利润,允许提取效益工资。
54、加大科技融资力度。自治区设立科技风险投资专项基金,从1999年-2002年,自治区区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并吸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资金参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积极探索面向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贷款担保机制。
要进一步广辟科技筹融资渠道,通过企业股票上市、发行债券、资产运作等手段,扩大科技投入来源。
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科技进步事业,调整贷款结构,扩大科技贷款比重,优先安排高新技术项目贷款,重点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55、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重点技改项目。对引进资金(不含国家计划投资和国际官方协定资助的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部门和单位给予1%-3%的奖励。
八、加强对科技进步的组织领导
56、要切实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科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科技进步工作及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有关综合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研究科技资金的投入和项目安排,形成促进科技进步的合力。各地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加大工作力度。要建立健全科技进步考核体系,将五年科技进步的奋斗目标,层层分解,作为考核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政绩的依据之一,由组织部会同科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要选拔有管理才能的科技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增强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的科技意识,形成市场机制为主、行政推动为辅、社会参与,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的新机制。要建立全区科技进步的监测系统,定期通报实施情况,进行工作督导,由科委牵头实施。要充分发挥科协及所属团体广泛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民间学术交流主代表的作用,积极推动学和发展,促进科技进步。
57、继续深入开展科技创先活动。首批达到国家级标准的市、县(区),自治区给予50万元的奖励,用于发展科技进步事业。第二批达标的市、县(区),给予30万元奖励。
58、加大科技宣传和科普力度。各类新闻媒体要开辟栏目,大张旗鼓地宣传科技进步,强化全民科技意识,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营造关心、支持、参与、推动科技进步事业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和完善以各级科协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科学普及工作网络,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科技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