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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

  47、提倡和鼓励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可将其应提报酬或奖励折算成股份或出资比例参与分配,分享收益。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由自治区科委组织专家认定后,由合作双方协议确定股份比例,原则上其作价总额不超过注册总资本的35%。法人单位拥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应获得与实际贡献相不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非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入股的,双方协议确定。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可以从转让成果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48、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职称对技术人员的激励作用。针对研究、开发、推广等不同类型的科技人员,制定新的聘评办法。对从事开发和推广的科技人员,要适当放宽条件,突出效益和贡献。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可以分离,自主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七、完善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49、坚持科技进步与投资导向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筹资、引进外资为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到2002年,全社会研究与开发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5%以上。
  50、强化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居向作用。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技三项费和科学事业费要逐年增加。到2002年,自治区、地级市、县科技三项费和科学事业费占财政实际支出的比重分别达到5%、3%、2%,山区特殊困难的县不低于1%的政策不变。改革科技三项费的运行和管理办法,提高科技经费运作效率和使用效益。从1999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技术创新资金。自治区财政建立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区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滚动使用。建立自然科学基金(包括青年科学基金),每年安排100万元,支持应用基础研究和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培养,支持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带头人的出国深造。有条件的市、县建立科技发展基金。
  51、增加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自治区基本建设统筹投资对科技的拨款在每年30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增加,集中使用,统一安排,用于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生产力促进中心、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和新技术推广站的建设。
  52、专项资金要向科技投入倾斜。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经费、农业综合开发经费、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资金、农林牧及水利专项资金、三西建设资金、支持不发达地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经费相配套,用以研究解决相应的科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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