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除农业等少数公益性研究、重大科技攻关研究和优势产业的高新技术研究由政府提供资助外,大多数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要通过各种方式转制分流,进主市场,在经济建设主战场发挥作用。对具备研究开发优势并已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或具备产业开发实力的院所,可以整体或部分转制为科技企业,或者通过兼并、承包其他企业及科研机构转变成新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对与企业技术关联度较大的开发型院所,可整体或部分进主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部分承担行业服务任务的科研机构可实行“一所两制”,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滑科三开发和经营生产能力的研究机构,要采取经济、行政措施,使其退出科研序列,另谋出路。
39、为鼓励、扶持科研机构进入市场,对转变为企业法人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注册,协助取得法人资格。可继续保留研究院所的名称,享受国家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政策,原有事业费不减,实行科研序列的职称评聘制度。到2002年以后,除政府批准保留的少数科研机构外,对其余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停拨人头经费,减下来的经费主要用于内部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障。从1999年起5年内,在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向企业法人转变过程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对其应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给予扶持。允许农业科研机构生产、经营自己繁育、引进并经审定合格的各种优良品种、疫苗、兽药、饲料等。
40、加大改制分流科技人员的力度。允许科研院所从净资产中划出一定比例,按照工龄长短、技术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补偿给员工,作为对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股,同时员工要拿出不低于补偿股30%的资金增资扩股。补偿股享有所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出让权。
41、深化科研院所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科研院所一律实行院所长负责制。对有条件的工程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监事会监督、主任负责为主要内容的现代院所管理制度。科研院所要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的新型运行机制。改革科研计划管理体制和科研资金使用方式,政府科技计划实行课题制,重点支持重大科研项目和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行招投标,建立项目监督和跟踪管理机制。改革人事制度,推行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内部职称制,自主确定高、中、初级人员比例和职称评聘办法,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实行与继聘、晋级、分配挂钩的岗位考评制度。改革分配制度,实行浮动工资,课题津贴。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财政要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以尽快建立科研机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基金,逐步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六、建立人才支撑体系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