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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金及利息,全部用于支付从业人员的退休费。从业人员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和挪作他用。
  十五、从业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养老,从办理养老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银行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办理养老手续时上年度自治区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办理养老手续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计发。
  十六、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条件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七、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从业人员,以及因病(非因工伤残)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其退休的年龄条件及养老金的计算等按国有企业现行规定执行。
  十八、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年起,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积累情况,按全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定期调整,负增长时不做调整。调整额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研究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九、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积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原待遇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去世为止。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同。
  从业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去世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属于按个人缴费基数8%计算的部分(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按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的全部)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十、用人单位停业或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暂停缴费,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从业人员失业后到重新就业前个人有条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接收并办理续保手续;从业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所在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暂停缴费前和继续缴费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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