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或其他非工薪收入的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8%年度内一次或分次(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收,也可商工商、税务部门代为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同时设置接纳非工薪人员以及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续保)的业务直办窗口,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方便参保人员。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及时转入养老基金专户。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或漏缴、少缴。凡不按规定拒缴、少缴或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的,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缓缴协议。
十一、国家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不能按实核算收入与支出的单位,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额时可对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作适当处理;个人收入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由社会保险机构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十三、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1%记入,其中包括个人缴纳的全部费用(8%)和由用人单位缴纳额中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相应划转个人帐户部分以及利息收入。
用人单位以及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社会统筹基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统一运作。
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
1、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支付;
2、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需资金的支付;
3、退休人员去世丧葬、抚恤等其他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的项目。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利息,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计算。目前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用人单位和个人当年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暂按一年期利率的50%计息;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利息每年结算一次,转入次年个人帐户积累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