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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城镇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基本养老保险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负责组织实施。私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要积极参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维护私营、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
  四、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或参与私营、个体经营,但已享受法定退休养老待遇的;
  (二)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5〕113号)规定参加了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的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承担保险费用。保障退休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有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从业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并享有领取退休养老金的权利。
  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3个月(最迟不超过半年)内,必须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度检验、验照贴花时必须出具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发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七、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歇业、破产以及录用或者辞退从业人员(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和除名等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八、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0%为从业人员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进行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缴费基数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状况,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300%范围内予以核定。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收入以自治区统计局每年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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