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私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8〕93号 1998年12月8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私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是保障从业人员年老时基本生活,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覆盖城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目标的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刻理解现阶段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通盘考虑,加快实施步伐。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制定计划和目标责任,确定专职人员,针对私营、个体经济规模较小、分散、多变的特点,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抓住机遇,尽快推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税部门以及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要从发展经济和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职能管理优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力支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构成开展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在全区顺利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一、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鼓励非工薪收入者自愿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