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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20、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股份合作制,设立股份制公司。凡自然人出资的比例超过51%(含51%)的联营企业和自然人或私营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按私营企业登记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有关部门批准。
  21、县以上各级政府(含县级政府)可以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中,每年按5%的比例提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一些重点项目贷款的抵押和担保,实行有偿使用。
  22、支持鼓励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商办企业人员以外的各类人员,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入股,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多渠道筹资新建、改建各类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对建设市场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对新办市场一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23、私营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上市,只要符合条件,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24、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在信贷投放上,金融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要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城市合作银行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和还贷能力的私营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农村信用社要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其他商业银行应成立中小企业信贷机构,划出一定贷款规模,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改善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25、土地管理、城建、电力等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需用地、用电、用水等要及时给予安排和解决。凡使用“三荒地”和戈壁土地,兴建农林牧渔或工业性生产项目的,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
  2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开注册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受理、核准、发照“一条龙”服务。凡手续齐全,个体工商户在“三个工作日、私营企业在八个工作日内注册完毕。
  27、税务等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要公平税赋,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对不具备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营业额(销售额)审定制度,由税务、工商、个协联合审定,合理确定收税额度;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私营企业,要支持其依法及时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8、教育部门要对异地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人员的子女,提供入托、入学条件,确保其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29、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要将他们纳入其中。个体、私营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所在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并按当地筹集比例按时足额缴费的,其保险费用在税前列支,并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30、要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劳动用工权等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损害个体私营经济权益的行为。对损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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