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邮电管理局
甘肃省文化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网吧”的安全管理,推动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场所。
二、申请经营“网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所固定、安全可靠、设施齐全;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相关的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三)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安全培训;
(四)建立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以发展“网吧”,对“网吧”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应由相关的经营单位承担。经营单位要与“网吧”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单位发展“网吧”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对“网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材料于30日内报省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曾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而被取消联网资格或被暂停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批准经营“网吧”业务。
五、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经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审核后,须向省公安厅办理申请登记,并经审核和安全检查合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网吧”,不得开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