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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经济协作区联合协作互惠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各方省属高等院校经协商,可以跨省区招生,相互接收省属院校毕业生。
  各方均应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双向选择提供方便,不得为毕业生的跨省区流动设置障碍。
  第二十八条 鼓励跨省区交流干部、人才,鼓励劳动力跨省区流动。
  一方干部被派遣到另一方挂职工作的,视同本省干部对待。
  一方对从其他方流入的劳动力,应视同本地劳动力,不得有歧视性政策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加强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联合协作。鼓励相互间开展各种联谊活动,组建合作组织。

第六章 外省(区)投资企业

  第三十条 投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协作区内其他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称为外省(区)投资企业。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外,外省(区)投资企业均可参与投资及经营。
  第三十二条 对外省(区)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审批。  
  凡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所在地省(区)生产力布局要求、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外省独资项目,可以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外省(区)投资企业从事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其它行业投资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省(区)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期满之后,经批准可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延长使用期。使用方在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让金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再行合资、合作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各方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对外省(区)投资企业应当给予税收优惠。对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立的外省(区)投资企业,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    
  外省(区)投资企业兼并、租赁、收购、承包亏损企业的,凡是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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