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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经济协作区联合协作互惠办法》的通知

  各方应当协调解决质量性能相同或相近的不同产地产品的价格,不得竞相压价,相互倾销。

第四章 农业合作

  第二十一条 合作建设协作区农业开发和农业生态工程项目。联合请求国家支持将共建的项目纳入国家统一规划,增强投入。参与合作的各方应当统一规划,分省区开发,集中成片,形成规模。 
  第二十二条 共同兴建一批跨省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有较强带动力的农产品龙头企业,逐步形成适应协作区内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的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各省区均应当鼓励和支持外省区龙头企业在本省区建立资源基地,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加入外省区龙头企业集团。
  第二十三条 加强在与良种繁育、畜禽病虫害防治、模式化栽培、特色水产品养殖活动相关的基础生产条件建设方面的合作。   
  共同组织对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病虫害、畜禽疫病、护林防火的监测预报和进出省(区)的动植物检疫,联防联治,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和信息网络。   
  第二十四条 鼓励相互开展农业科技联合攻关和协作交流,促进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各方可以选择一些协作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共同项目,组织科研人员协作
攻关,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合作进行农作物、畜、禽、鱼、林果等的繁殖生产和开发加工。

第五章 社会开展

  第二十五条 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共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与另一方科研单位、企业联合制定、开发、生产新产品的,另一方应当优先列入科技发展计划;开发的省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新增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应当全部返回给企业。
  第二十六条 对跨省区从事技术转让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应当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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