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采取差额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各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提名时,可以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集中提名;也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
位,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
候选人名单,开选举日前5日公布。
第十八条 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 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预选,以得票多少确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前3公布。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召开村民会议,由正式候选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或者进行竞选演说。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记票的方式。根据多数村民意见,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委员。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民,可以分设若干投票点投票;年老、病残不便到会的村民,可以设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二条 投票选举前,由村民推举产生监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的正式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三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点设立秘密写票处。
村民凭村民选举证领取选票后,可以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文盲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第二十四条 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正式候选人以外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 村民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