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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12月11日省九届人大常务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民主选举,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村民在选举中的来信来访;
  (六)印制选票、村民选举证、委托书;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组织检查验收;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要有一定比例的不担任村干部的村民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向全村村民公布。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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