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
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1999〕19号 1999年4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元月11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依据《
土地管理法》、《
矿产资源法》、《
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监督检查本省土地依法使用、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各类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打击非法开采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维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
目前主要针对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稽查,土地及其它矿产资源的稽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逐步实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矿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煤炭行政执法工作。
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队是本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
第四条 稽查人员应当通晓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稽查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遵循公开、公正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稽查机构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