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涉及他人名义、名誉、形象、言论、专利等内容,发布前必须取得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涉及专利的,必须经过省专利局审核、出证,发布时须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中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表达必须真实、规范、健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
第十七条 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必须真实、含义完整并标明出处。
第十八条 医疗广告中对服务价格的承诺、保证、担保性语言、文字,必须准确、具体,不得使公众产生误解,并不得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九条 发布宣传、介绍义诊活动的医疗广告,举办义诊活动的医疗机构须经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区)、地(市)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出证,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发布宣传医学美容的医疗广告,必须经县(区)、地(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出证,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一条 发布外埠医疗机构或个体行医人员的医疗广告,以及经外省批准发布的药品、保健品广告,必须经我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介上,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发布医疗广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证明》废止。
第二十三条 发布预防、治疗性传播疾病医疗广告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开展性病专科防治业务的。除专科防治机构可以单独以性病诊疗科目进行广告宣传外,其他许可开展性病防治业务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单独以性病科、泌尿科名义发布性病医疗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