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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五)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六)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七)标明获奖内容的;
  (八)药品广告中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九)医疗广告中含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内容的;
  (十)宣传自制制剂的;
  (十一)宣传人体增高、药物及人工流产内容的;
  (十二)涉及临床基因扩增(PCR)检验内容的;
  (十三)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
  第七条 医疗广告必须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进行审查与发布,即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及其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其技术职称、诊疗时间、诊疗地点和通信方式、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及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八条 发布医疗广告时,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名称相符。诊疗科目以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执业范围为准。诊疗方法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为准。从业医师姓名仅限于本人姓名,其技术职称仅限国家认可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妇女和残疾人的形象。
  第十条 不得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采用热线形式进行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宣传。不得采用通讯、专访、特写、报告文学等体载或信息、知识介绍等形式,以及介绍产品、专家评价、创造、发明、专利等进行医疗、药品、保健广告宣传。
  第十一条 利用无线电寻呼机、计算机网络等新型媒体进行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宣传,新型媒体必须具备广告经营资格。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经县(区)、地(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出证后方可发布。药品、保健品广告内容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出证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利用印刷品进行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宣传,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经县(区)、地(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出证后方可发布。同时,还须经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发布。印刷品广告批准文号必须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利用电视、报刊等画面宣传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不得使公众产生厌恶、恐怖、痛苦等不良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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