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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偿扶助的项目实行申报制度,每年年终以县为单位向所在地(市)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下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主管部门。对于有偿扶持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评估论证,于当年底做好次年度项目计划,并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项目主管部门,上报计划资金额度为当年下达有偿资金计划的150%,为择优选项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把扶贫资金落到实处,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对于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性开发项目,还要有具体的扶贫措施,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及奖惩办法。资金管理部门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受援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项目完工后,要由项目审批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报告要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金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及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扶贫部门下达的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对资金进行拨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配套资金是扶贫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省上各有关部门和地(市)、县必须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计划中的配套数额落实配套资金,对不按规定匹配配套资金的地(市)、县和部门,省上可调整项目计划和停拨资金,并调减下一年度投入该地区的扶贫资金,调减下来的资金将安排给达到配套比例的地(市)、县。
  第二十六条 国家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要在财政预算设立专户。对中央拨付的扶贫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单独进行核算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建立健全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形成顺畅的资金流转渠道。
  第二十七条 省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扶贫资金年度计划,将资金下达各地(市),并逐级拨付到地(市)、县扶贫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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