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要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问题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一片一片地开发,一批一批地解决温饱问题,并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扶贫信贷资金,由农行直接与农户建立借贷关系,将资金投放到户。要坚持“小额短期、整贷零还、五户联保”的核心机制,确保下达的信贷扶贫资金在本地连续使用3年。农行可实行不担保、不抵押的政策。各级扶贫社要帮助贫困户做好项目选定工作,并自下而上地编报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实行计划管理,资金项目年度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的方式。地(市)、县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次年扶贫贷款项目计划,各项资金项目年度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审批下达到位。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统一实行项目管理,每年安排计划时,既要考虑地(市)、县项目年度计划的连续性、稳定性,也要根据其经济发展和群众解决温饱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做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中的财政扶贫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自上而下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年度计划由各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各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分别编制,报省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扶贫信贷资金由省、地(市)、县分级实行项目管理。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由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立项。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加工业项目要从严掌握,由地(市)立项,送农行省分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察、评估、审批和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各县要加强扶贫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搞好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让项目等资金,不能让资金等项目。项目的选择要按照当地扶贫攻坚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进行多方案比较和咨询评估,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提高扶贫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