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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扶持能够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
  3.扶持贫困地区农村“五荒”资源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项目;
  4.扶持开发式移民发展生产的项目。
  第七条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具体范围是:
  1.扶持以通水、通电、通路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解决贫困地区人畜饮水、农电线路和县、乡、村道路问题;
  2.扶持贫困户建设基本农田和山地综合开发项目;
  3.适度扶持贫困地区的邮电通信事业。

第三章 安排使用原则

  第八条 坚持扶持到户的原则。对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要做到:资金落实到县,安排使用到县,扶贫任务到县,解决温饱的责任到县。国家下达到县的信贷扶贫资金,采取小额信贷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扶持到户。
  第九条 项目管理原则。财政扶贫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自上而下实行项目管理,信贷扶贫资金由省、地(市)、县分级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 配套使用、适当分工的原则。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按照本细则明确的投向进行适当分工。在项目安排中,各项资金要相互结合,配套使用,并落实责任,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 分级监督检查的原则。国家下达我省的各项扶贫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扶贫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及农行分支机构分级进行检查、监督,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检查监督情况。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贫困县扶贫攻坚计划是安排使用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扶贫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扶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计委会同省财政、农行省分行根据贫困县(市)的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以及当年计划解决温饱人口数量,并参照上年资金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任务完成情况,提出本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下达各贫困县。
  第十四条 使用扶贫资金的贫困县每年要按照不同的资金类别,分别编制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贫困县扶贫攻坚规划、年度解决温饱计划。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分别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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