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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17号 1999年4月2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国定贫困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章 范围和投向

  第三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投放范围,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50个贫困县。
  第五条 国家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具体范围是:
  1.扶持以解决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人畜饮水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扶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贫困人口实行开发式移民;
  3.扶持贫困户实施以玉米和小麦地膜覆盖等技术为主的温饱工程;
  4.扶持贫困乡、村建设扶贫服务体系;
  5.扶持对贫困人口、扶贫干部的科技培训项目;
  6.用于扶贫工作的宣传、项目论证费用。
  第六条 扶贫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或组织贫困人口开发产业的项目,具体范围是:
  1.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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