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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十三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应当给予误工补贴。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造成伤亡的,其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营、连可因地制宜地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其收入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服民兵、预备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拒绝、逃避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
  (三)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
  (四)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的。
  战时有前款第(二)、(三)、(四)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而拒绝建立的;
  (二)应当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而拒绝设立或者擅自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机构的;
  (三)拒绝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
  (四)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对个人罚款六百元以上、单位罚款六千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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