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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任务,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下达,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应当以民兵干部、应急分队和专业技术分队为重点。
  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军事训练,完成训练任务。
  第二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组织实施。在训练基地集中进行。集中训练有困难的,报省军区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分片设点组织实施。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兵训练,由军分区、预备役师(旅)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分别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转让民兵训练基地。

第六章 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十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十一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担负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与驻地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战备重点地区实行联防;
  (二)根据有关规定,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
  (三)战时参军参战,担负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
  第三十二条 发生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其他重大事故时,民兵、预备役部队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三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本地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四条 调用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其批准权限及程序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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