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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修改

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1999年1月2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四章 政治工作
  第五章 军事训练
  第六章 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
  第七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坚持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行政区域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劳武结合和加强质量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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