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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9〕4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若干规定

一、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提高的总体部署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内的乡镇集体企业,都要按本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第三条 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所属清产核资办公室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方案、统一政策、统一部署、统一方法”的原则组织实施,并具体办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等工作。
  第四条 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标是: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帮助解困、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即:模清资产存量、结构、分布与效益状况;明晰产权关系,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卸下部分历史包袱;为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提高。
  第五条 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1998年12月31日以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乡镇企业所有制性质和已纳入全省乡镇集体企业财务、统计年报范围的企业。

二、资产清查和价值重估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清查是指乡镇集体企业对其占用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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