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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五、工资奖励升级,是指云政发〔1997〕202号文件施行以后,荣获全国、省、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职工。文件发布前授予称号的按当时的文件执行。晋级工作支出: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工资支出分别纳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据实核拨;企业职工晋级支出,在“企业管理费”中据实列支。
  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同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和荣誉津贴的,离退休后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津贴。符合享受荣誉津贴规定的人员办离退休手续时,填写《离退休人员享受荣誉津贴审批表》报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并抄报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备案;省属企业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抄报省总工会备案;省属无主管部门的企业职工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抄报省总工会备案。地、州、市、县的审批办法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对劳动模范提高一个房屋类别出售或分配住房,其提高类别后的住房标准作为其现行购房应享受的标准。
  八、经国务院或省、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授予的英雄模范荣誉称号者,因犯错误虽未取消荣誉称号,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均属未保持荣誉称号,不能享受《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的待遇:(1)伪造先进事迹;(2)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党内留党察看以上处分;(3)触犯刑事,受到刑事处罚。
  九、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的公务员,需解决配偶两地分居者,按公务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与云政发〔1997〕202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1982年以前召开的全国和我省各届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
  2.1982年以后认定和召开的全国和我省各届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

                         云南省总工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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