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执行
<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
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1998〕247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总工会等5个部门《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7〕202号)一并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根据各地、各部门在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7〕202号文件批转的《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和劳模普查中反映和询问的有关问题,经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云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界定:凡在1982年以前(含1982年)召开的全国和我省各届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见附件1)被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者;凡在1982年以后认定和召开的全国和我省各届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见附件2)经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政府授予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证书和荣誉奖章者。
二、省特级劳动模范是指经省政府授予省特级劳动模范〔含1982年前授予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五好职工标兵〕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三、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经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表彰决定明确规定享受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根据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未经人事部审核同意,各部委自行表彰授予的部级荣誉称号者,不得享受部级模范有关待遇。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中的职工,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的英雄模范荣誉称号者。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荣誉称号或一级英雄模范奖章者(含同一级别的民兵英雄),按全国劳动模范享受待遇;各大军区、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批准授予战斗英雄模范荣誉称号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者(含同一级别的民兵英雄)按省特级劳动模范享受待遇;军级单位批准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荣誉称号或三级英雄模范奖章者(含同一级别的民兵英雄)按省级劳动模范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