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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八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一)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轮训班,利用业余、农闲时间集中学习、宣讲,鼓励自学;
  (二)办好广播、电视法制专栏和报刊、墙报、黑板报法制宣传栏目,制作放映法制影视剧及幻灯等作品;
  (三)开展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法律知识竞赛和法制演讲、文艺演出等活动;
  (四)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以根据少数民族特点,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晓的语言文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省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负责组织编定全省统一的法制宣传教材。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兼职法制宣传员。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结合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
  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本行业、本部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教育列入学校的教学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做到有教学计划,有学习教材,有任课教师,有考试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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