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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一)有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体育活动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备;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省体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对具备的各项条件作出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二)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
  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提交组织章程。
  申请从事射击、登山、攀岩、探险、漂流、武术、拳击、热气球、航空运动、水下运动和自然水域游泳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健身、竞技等经营活动,还必须提交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审核程序,并审核以本省名义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州、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以本地、州、市名义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以本县名义和个人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条 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在本行政区域举办的,报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跨省内行政区域举办的,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举办的,按规定报省体育主管部门或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和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应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的项目、内容和场所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须报原审核、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培训和救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体育主管部门培训或其委托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发给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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