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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钱运录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贵州省体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健身、竞技等项目为内容的活动。
  体育健身、竞技等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省人民政府认可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有益健康。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危害公民身心健康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五条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进行体育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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