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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川办发〔1999〕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来川投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来川投资,其外资投资比例超过25%的,应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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