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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川办发〔1999〕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来川投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
外商投资企业来川投资,其外资投资比例超过25%的,应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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