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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2006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九年二月七日
            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应当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治、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血吸虫病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工作的领导,制定血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畜牧兽医、农业、水利、林业、民政、建设、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是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血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向政府报告疫情动态,提供血防决策依据。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监测、血防技术指导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血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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