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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运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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