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事业的部门,根据本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施行业管理。
第六条 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第七条 鼓励内资、外资和各行各业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配套设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区(点),包括旅游度假村、游乐场(园)、主题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滨浴场、旅游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九条 各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集中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区(点)的环境保护、卫生设施建设和文物古迹保护工作。
第十条 兴建或改建经营性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报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当包括:
(一)选址、区域范围和功能划分;
(二)性质、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和资金筹措;
(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容量分析;
(四)文物古迹的保护措施;
(五)市政配套设施;
(六)旅游服务配套设施;
(七)安全、消防防护配套设施;
(八)客户市场的定位、接待容量和预期效益;
(九)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20日内会同市计划、规划、国土、林业、建设、城建、环保、文化、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专家,根据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原则,按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评审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凭“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评审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基建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立项等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