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

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已由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9年4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4月26日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所开发利用,能作为旅游项目,并由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评估、界定,向社会公布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作为旅游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旅游资源管理工作,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应当与城市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协调发展。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注重滨海旅游特色和潮汕历史文化内涵。
  第四条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汕头市旅游局是特区旅游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特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行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施规划、监督和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