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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条例[失效]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但须经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认可。
  经理依照公司法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公司法五十四条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的;
  (三)在其他公司担任过董事长或经理,未经离任审计或审计有问题的;
  (四)因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连续二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七)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行为被判处刑罚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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