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计委商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按项目建设工期确定,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平衡计划。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或项目投资业主委派。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应依法划定。在建设单位备齐有关申领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法定资料的前提下,城市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如需修改规划红线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出;市国土部门应协助做好征地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及补偿价格严格按国家、省和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提价。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机电设备、材料采购,由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项目的招标投标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和投标资质。
(二)中标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其中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