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商把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研究成果在广州进行开发和产业化;鼓励境外的研究开发机构在广州创办独资或合资的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境外风险投资公司在广州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中外科技开发、技术贸易和科研成果展示。加强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环保节能、新材料、机电一体化和建筑施工关键技术、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技术等领域的中外合作。充分发挥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的作用,利用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相对集中的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品生产基地。
对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广州转让或产业化项目,外商独资或合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享受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穗字〔1998〕20号)和《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字〔1998〕21号)的优惠政策。
5.全面引导外商投资向支柱产业方向发展。
加强对利用外资的宏观引导。市计委、市外经贸委等部门要定期编制、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制订相应配套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投向电子信息业、交通运输及其设备制造业、建筑与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商贸旅游业、石油化学工业等支柱产业。现阶段优先投向电子信息业、汽车制造业、建筑与房地产业。
引导外商发展新材料、生物工程、环保节能等有特色和规模的新兴行业。加大利用外资改造传统工业行业的力度,促进我市纺织服装、食品饮料、电气器材、建筑材料、机械制造五大传统产业和老企业的转型升级。采取多种融资渠道和方式,支持国有工业企业解决利用外资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
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人才本地化、科研开发本地化和配套产品本地化,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外资投向农业资源开发、农产品深加工、良种培育、海洋资源利用与开发等项目,发展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特色项目,提高农业利用外资的科技含量,推动农业现代化。
6.实施不同层次、大小项目并举的引资政策。
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大中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及国际贸易网络等生产要素,引进一批高起点、高技术的龙头项目,迅速提高广州产业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能力,实现资产的优化和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争取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更多的投资性公司、集团性公司和地区总部。同时,根据广州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发展需要,积极引进技术先进适用的中小企业。加强在电子元器件、交通运输配套产品的中外合资合作,为广州汽车业、电子信息业配套系列生产和服务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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