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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
 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9〕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

  为妥善解决房改购房面积未达本人现任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凡房改购房后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现任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下称“未达标”)的职工,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均可按照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或者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办法调整住房,具体办法如下:
  一、调整的条件和原则
  (一)换购、补购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时,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分配面积标准执行。不论换购或补购,调整后的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现任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补购时,原购住房和补购住房必须合并计算面积。
  (二)实行换购或补购的单位必须已按规定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实行换购或补购的单位必须有可供调整的房源。任何单位不得购买商品房用于换购或补购。
  (四)每户职工家庭只能换购或补购公有住房一次,在1999年12月31日前解决。
  (五)已解决或可同时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单位,可以进行换购或补购。
  (六)原房改房已进行调整的,不得再次进行调整。
  (七)已出国定居人员不再调整未达标房改房。
  (八)经济效益轻差的单位,在调整住房中允许有一定差别,不强求按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处理。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房源情况,逐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亏损企业不得进行换购或补购公有住房。
  二、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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