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已经规划部门验收。
(二)建设工程已经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
(三)小区道路、排水设施、路牌等,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
(四)园林绿化工程经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五)环境卫生设施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
(六)人防、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路灯、文化、教育、体育、安全防范、消防等设施经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
第六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设计规范全部建成,并由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住宅小区内道路名称、标志和建筑物的门牌、编号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专业管理部门批准。
(三)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文教、体育、卫生等设施符合移交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四)住宅小区内没有违章建筑和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所有的施工机具、建筑余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六)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七)住宅小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八)开发住宅小区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
(九)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行登记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报住宅小区第一栋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的同时,到市建委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并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责任书》。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宅小区的用地、规划、建设文件。
(二)建设工程的设计、竣工图纸。
(三)建设工程各项验收合格证明。
(四)公共建筑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专项验收表。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清单和房屋业主汇总表。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应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合理配套市政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