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 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8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以住宅为主的单体建筑和建筑群体(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对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的过程。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市辖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评定工作。
各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规划、市政、园林、环卫、供电、电信、邮政、公用事业、公安、消防、文化、教育、体育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配合竣工综合验收,并做好前期的各项专业和单体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其建设工程应先通过以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