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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99)

  物价部门要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涉及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收费加强监督,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海关、商检、动植物检、卫检、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支持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要从低收费并简化手续,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
  十、对被确认和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同时,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在确认期内可按核定的标准减征30%场地使用费。
  十一、对经主管海关确认的年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以上,国产化程度高、国内配套企业多、内部经营管理完善、进出口信誉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内各级海关在报关、监管、核销等方面给予方便。包括有条件的企业与海关电脑联网简化台帐手续,实行集中报关、优先设立保税工厂及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聘任企业有关人员协助海关监管,与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等。对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海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发加工手册,对转厂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发转厂专用手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大户和经海关确认的出口超亿港元的来料加工企业,海关在货物进出境等方面给予方便。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和各类外经贸公司签订来料加工项目协议和合同。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审核发放以及保证金台帐手续,在企业报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原则上当天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十三、放宽对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计划的管理。凡属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计划,切块下达各市,由市直接安排给企业,并按企业实际出口能力满足企业的出口规模要求。
  十四、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直通港澳的自货自运厂车的限制。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或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进出货物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办理自货自运厂车。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继续完善和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措施,抓好外向带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扩大开放,增创外经贸发展的新优势,确保完成今年的各项外经贸任务,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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