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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99)

  五、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省体改委、外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尽快成立省属外经贸系统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代表政府行使出资者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和加快国有外经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步伐。要充分考虑和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股份制外经贸企业上市。
  六、积极支持来料加工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有关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税收的规定,以及外经贸部《关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292号)明确的有关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是进出口企业的规定,对经外经贸部确认并授予进出口企业编码的各类企业和省政府审批的进出口企业承接的来料加工进出口业务,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七、研究制定鼓励民营或私营企业利用外资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政策措施。私营企业利用外资,凡是不涉及许可证与配额的,享受与国有和集体企业利用外资同等待遇,按现行审批权限审批。对具备自营进出口条件的民营或私营生产企业,外经贸部门应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多种途径给予进出口经营权,并对有关人员出入境给予方便。
  八、努力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克服困难,办好现有的企业,特别是帮助已建项目的投产和已投产(开业)企业的增资扩产,以增加企业的存量和扩大出口。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省和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做好确认和考核工作,使其能及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九、依法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收费管理。各级政府要公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览表,对属省市地方收费部分要逐步做到一个口子一次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收费政策上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定的优惠,凡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有幅度的,在全省范围内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今后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我省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收费。各级进出口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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