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
(粤府〔1999〕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1999年我省外贸出口总值力争比上年实绩有所增长、新签合同利用外资额力争继续有恢复性增长和实际利用外资预期目标为130亿美元的工作任务。省人民政府决定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粤府〔1998〕36号)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问题的通知》(粤府〔1998〕57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作为1999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出口退税的政策与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和省政府提出的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全额出口退税的要求,以1993年出口退税款为基数,上缴中央的20%退税款,应由各级地方财政全额负担,有的地方仍转嫁给进出口企业承担的做法,必须改变。国税、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出口退税积极完善分类管理等办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退税进度。
二、继续实行设立出口贷款贴息资金的办法,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1999年由省财政一次性安排3000万元,对当年出口收汇实绩达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含5%),或当年出口收汇实绩达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且比上年有所增长的省属国有外经贸公司和省属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贷款贴息。具体由省外经贸委、经委根据企业超基数出口实际收汇的情况,逐个企业核实数额后由省财政厅核拨。各市县也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
三、返还进出口企业所得税。在比1998年出口收汇有所增长的前提下,对国有外经贸公司按实际上缴所得税额的30%予以返还;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上缴所得税按当年自营出口销售额占全年销售额总额比例的30%予以返还。返还的所得税数额,由同级财政逐个企业核定后返还。由财政返还的所得税一律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四、各级金融部门要努力解决企业出口资金困难的问题。对有稳定货源渠道、销售市场和有效益的国有外经贸公司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所需资金,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法定利率予以优先安排。要认真落实对外经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有关规定,对外经贸亏损企业的“二有”(有市场、有效益)出口产品实行封闭贷款,扶持企业扩大出口。各商业银行要按国家规定,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有效益、信誉好、有稳定经贸关系的出口企业,实行开证、发放打包放款、押汇、贷款回收一条龙服务;对资信良好的企业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增加授信额度;对出口大户的资金需要,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国内银团本外币贷款或国外银团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发展;外汇管理部门在企业有突发性增加出口的特殊情况下,相应调整核销单发参数,优先保证企业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