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自愿无偿原则划拨由县(市)供电企业管理。对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建设形成的电力资产,地方政府可拥有所有者权益。
2.以外购电为主的趸售县应首先逐步改为由省网直供直管。按此原则,力争在3年内,对我省现有的53个趸售县(市)供电企业近半数上划省电力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对其余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电力集团公司实行代管。
(二)加大农村电价整顿和管理力度
1.取消一切不合理的电价外附加费和搭车收费项目。对农村的销售电价,除省目录电价和国家规定征收的电力建设费、三峡基金外,其它价外收费一律取消。农村用电免收燃料附加费,现征收的燃料附加费合理部分并入电价,实行规范管理。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出台违反规定的电价外收费项目。
2.实行城乡低压配电网统一核算。在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县(市)供电企业对供电所实行收支两条线,镇供电所电费收入全部上交,所需费用支出由县(市)供电企业统一核拨。
3.规范农村电价管理。1999年1月1日起,农村电价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审批,各地不得越权定价和批准价外收费。省物价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我省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标准,逐县核定并向农民公布。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包括农村住宅、稻田排灌等用电电价,每年年底审核公布一次。同时,应加强农村电管员的培训,健全农村用电“电价、电量、电费”公开制度,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考核的制度;加强群众监督。
4.逐渐实行城乡同网同价。省电力集团公司直供直管的21个市和26个县(市),乡村电价高出城市的部分,在其直供直管范围内平摊,实现城乡一价;趸售县(市)由省电力集团公司代管的,乡村电价高出城市的部分也可以纳入直供直管范围内平摊;尚未实行代管的,以县(市)为统一核算单位,乡村电价高于城市的部分在本县(市)规范内平摊,以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目标。
5.严格控制农电职工编制。县、镇供电部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将职工人数减到规定标准范围,以严格控制电网供电成本。2001年前,农村电工管理必须做到五统一(统一聘用、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安排工作、统一发放工资)。
(三)增加投入,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
1.规划。1998年至2000年,规划新建和改造110千伏线路1311千米,110千伏变电站128座、容量558万千伏安;新建和改造10千伏线路48269千米,低压线路144184千米;新建和更换高损耗配电变压器5.62万台共452.8万千伏安;配电台区改造5718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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