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18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府办〔1999〕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18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再适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1.《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4〕11号文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2.《
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89号文发布);
3.《
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73号文发布)‘
4.《
广东省关于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1991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355号文批准);
5.《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5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164号文发布);
6.《
广东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87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7〕65号文批准);
7.《广东省进口成设备检验及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8号文发布);
8.《
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80号文批准);
9.《广东省关于查处走私、投机倒把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1988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66号文发布);